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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业广告也得说话算数

2000-09-15 来源:生活时报 李翠云 我有话说

案例:某商场有一批25英寸彩电滞销,影响了商场的流动资金周转,经理和营业员们非常着急,忽然一营业员心生一计,咱们不如发些商业广告,削价处理掉算了,经理听了觉得是个办法,于是他们找人印发了一些广告,广告内容如下:“本商场现有25英寸彩电200台,价格1230元,比原价便宜500元,如购买此彩电,本商场将赠送优惠购物券一张,时间截止到1998年10月1日止,请大家踊跃购买,过时不候。”张某看到此消息,正好家里需要一台彩电,就于9月30日去商场购买,商场告知无货,张某认为商场的广告是要约,一经发出就具有法律效力,张某在广告约定的期限内去买彩电是合法的承诺行为,商场无货可供,应承担违约责任。

解析:《合同法》第14条规定: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,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(一)内容具体确定;(二)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,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。《合同法》第15条第二款规定: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,视为要约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,商场广告的内容是具体明确的,它有明确的卖彩电的意思表示,并且有明确的标的、数量等合同的基本内容,并且有明确的时间要求。符合合同的基本要求,应视为要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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